当事人信息
原告:伽师县宏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伽师县。
法定代表人:郑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鸡泽县浩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伽师县宏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鸡泽县浩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伽师县宏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伽师县宏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9.5元,减半收取计5654.75元,由伽师县宏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