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南通瑞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姜剑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国林,如皋市磨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亚兰,如皋市磨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上海山明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道明。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南通瑞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佳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山明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明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山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被申请人山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山明公司经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于2009年3月9日成立。营业期限2009年3月9日至2029年3月8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整。

申请人瑞佳公司与被申请人山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沪0106民初608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山明公司应支付瑞佳公司款项357,000元等。后因山明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瑞佳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山明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06执740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申请。被申请人山明公司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未能予以清偿,申请人瑞佳公司已具备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山明公司仍无法清偿债务,应当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受理南通瑞佳食品有限公司对上海山明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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