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加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贵州省安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朝霞,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进涛,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世彪,男,1974年6月6日,布依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
被告:贵州易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吉祥二街二十五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337409637F。
法定代表人:姚朝佩,系该公司法人。
审理经过 原告夏加金诉被告王世彪、贵州易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夏加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夏加金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韦才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