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告: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隆德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2021年8月3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志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可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