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青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平,女,****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系原告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艳,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被告:闫雅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青雨与被告闫雅林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5日通过互联网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青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平、孟晓艳,被告闫雅林到庭参加了互联网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青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567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被告雇佣原告在石家庄市栾城区福美工地项目从事木工工作,该项目中被告欠原告7170元劳务费,被告闫雅林给付分两次给付1500元后,剩余5670元劳务费至今未付,被告闫雅林于2020年1月20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对欠款事实予以确认,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贵院。
被告辩称
被告闫雅林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共拖欠原告5670元未付。
原告举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张青雨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被告闫雅林出具的欠条1张,用以证明被告闫雅林拖欠原告劳务费5670元。被告闫雅林的质证意见为,对欠款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被告闫雅林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闫雅林雇佣原告张青雨从事木工工作,原告张青雨为被告提供劳务并完成工作,被告闫雅林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欠张青雨栾城福美工地车库木工工资7170元,大写?仟壹佰?拾圆整,闫雅林,2020年1月20号”。被告闫雅林出具欠条后,分两次向原告给付共计1500元,至今仍欠原告5670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从事木工工作,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并完成工作,原告张青雨与被告闫雅林之间构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提供劳务后,被告应依约支付劳动报酬。被告闫雅林于2020年1月20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且庭审中,被告闫雅林对欠付原告5670元劳动报酬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670元劳动报酬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闫雅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青雨劳动报酬567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闫雅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上诉案件受理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件封面务必注明“上诉材料”字样,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邮编:051430,收件人:诉讼服务中心董会江,电话:0311-886××××7)。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