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成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告:李波,男,****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范成云与被告李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范成云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成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成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成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