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创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6152874XG,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1号520室。
法定代表人:夏慧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常州市希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1329414008,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梅川路1209号212室。
法定代表人:徐怡。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州市创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创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1民初8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市创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被上诉人上海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诉人常州市创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常州市创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1民初827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常州市创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4,减半收取13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37元由常州市创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常州市创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