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鑫源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西坑社区西湖工业区6号第一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91997Y。

法定代表人:陈汉钦。

被执行人:蒋天光,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省全州县。

被执行人:无锡显士达眼镜配件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3174074X5。

法定代表人:许佳林。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鑫源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天光、无锡显士达眼镜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114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27230.94元及利息等,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递交结案申请书,确认本案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已向法院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2583.34元、执行费29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20)粤0307民初11141号判决书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应予结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11141号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蒋天光、无锡显士达眼镜配件厂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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