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奋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碧英,广东赛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镌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许奋庞与陈镌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付还82,144.4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系统,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汕头市龙湖区龙华街道龙头村委会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海凌
执行员 林展鹏
执行员 张悦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育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