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昆山市伊鸿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林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深圳市尚依芬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柯志达,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昆山市伊鸿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尚依芬彩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委派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先行调解。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市伊鸿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系委派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