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普定县御和茶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见清,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晶晶,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但体慧。

一审被告:尹明亮。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普定县御和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和茶叶)因与被申请人但体慧及一审被告尹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4民终1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御和茶叶申请再审称,2019年1月18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林,股东田成、田志签订的协议约定公司外欠款185722元由但体慧自筹资金解决。但体慧现在是御和茶叶实际所有及实际经营人。2019年1月23日,尹明亮向但体慧出具内容为“借条尹明亮向但体慧借现金人民币12万元,用于代发御和茶叶欠补郎乡翁卡村种茶农民工工资(实际借款以实际发放为准)借款人尹明亮2019年元月23日”的借条,事实上是其在2019年1月18日受让御和茶叶股东祝林、田芝、田成在公司股权时依照协议应支付的外欠款185772元中的一部分农民工工资。尹明亮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祝林的同乡,也是但体慧的好朋友,其出具借条行为事前没有与公司人沟通,事后也没有报告,尹明亮在一审中当庭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本案是尹明亮与但体慧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尹明亮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该债务不应当由公司承担。御和茶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一、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是否错误;二、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

一、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是否错误

经审查,涉案《协议》约定:“甲方将御和茶叶的经营权、股权、资产转让给乙方,甲方在转让前御和茶叶产生外欠债务由乙方负责自筹资金给予付清解决(外欠款共计:¥185772.00元)”。2019年1月23日,尹明亮作为借款人,御和茶叶作为委托单位出具《借条》确认尹明亮向但体慧借现金12万元,用于代发御和茶叶欠补郎乡翁卡村种茶农民工工资(实际借款以实际发放为准)。《借条》的签订时间晚于《协议》,即虽然2019年1月18日《协议》约定但体慧作为乙方一员,对御和茶叶转让前产生外欠债务负责自筹资金给予付清解决(外欠款共计:185772.00元),但是2019年1月23日《借条》载明但体慧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性质为借款。因此,上述事实及证据能够证明,无论最初2019年1月18日《协议》约定的外欠债务中是否包含代御和茶叶支付农民工工资,最终均通过2019年1月23日《借条》将但体慧代御和公司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性质确定为借款。故《协议》中外欠债务是否包含代御和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均不能对抗之后出具的《借条》。至于御和茶叶2019年1月18日《协议》是否生效不属本案民间借贷审查范围,御和茶叶可以另行主张。

御和茶叶认为尹明亮的行为不构成善意,不属表见代理问题。经审查,首先,公司公章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尹明亮作为御和公司监事,其持有御和茶叶公章并加盖于《借条》的行为,能够让但体慧有理由相信尹明亮能够接受御和公司委托并代表御和公司,且但体慧已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其次,御和茶叶认为但体慧不构成善意,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尹明亮存在恶意串通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最后,无论但体慧对尹明亮是御和茶叶监事一事是否知晓,御和公司内部的职责划分及公章管理应属公司内部行为,均不能对抗公司以外的善意第三人但体慧。御和茶叶关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案一、二审判决并没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御和茶叶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御和茶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普定县御和茶叶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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