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执行人陈碰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审理经过

关于李峰与陈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2021)湘0626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碰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陈碰霞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峰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1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负担本案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4.13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陈碰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6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2021年6月26日,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进行调查,根据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30日,对被执行人陈碰霞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6月3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答辩情况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李峰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和下落,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2日,本案应执行标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4.13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陈碰霞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峰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626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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