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张英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高州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豫1303刑初6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英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豫13刑终944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起至二〇三二年六月五日止。于2018年1月18日送入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改造。
本院查明
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对罪犯张英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21年8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英纳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7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英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英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起至二〇三一年十月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