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某,女,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天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平,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梁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天水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与被告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平、被告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梁某归还原告徐某借款26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10月,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承诺年底偿还。原告将自己仅有的26000元借给了被告。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

被告辩称 梁某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26000元没有异议,但是现在没有还款能力,只能想办法分批归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梁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徐某借款,口头承诺于同年年底归还。徐某于2017年10月中旬、10月25日、12月分三次向被告交付了现金10000元、10000元、6000元,共计26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徐某多次向梁某催要,但梁某至今未予归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梁某向徐某借款并口头承诺还款期限,徐某按约将借款交付给了梁某,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梁某承诺的还款期限已逾三年,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归还借款的违约责任。故徐某要求梁某归还借款26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由被告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徐某借款2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温朝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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