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建平县守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叶柏寿街道办事处永和社区(二一0市场)。
法定代表人:李丹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楠,原告单位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宇,原告单位财务。
被告:赵子玉,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建平县守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子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建平县守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建平县守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建平县守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