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士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罗平县人,住罗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思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罗平县人,农民,文盲,住罗平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士华因与被上诉人张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罗平县人民法院(2020)云0324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以庭审结束后未经质证的承办法官与案外人的通话录音作为裁判的事实依据,确属不当,程序违法,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罗平县人民法院(2020)云0324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罗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士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铭军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朱福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梦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