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联系方式199XXXXXXXX。        

被告杨豆豆,男,汉族,原籍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现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联系方式186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张正与被告杨豆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豆豆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剩余货款2400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从2021年3月23日开始给被告送菜到4月31日晚上,当时口头约定一星期结一次货款,一直拖欠,至今未付清货款。被告5月1日说5月5日结清欠款,结果到5月5日没结货款,后又说5月30日结清,一直到7月10日说结清,结果至今都未结清货款。原告给被告打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原告无奈,只能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杨豆豆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尧丰市场经营批发蔬菜生意。2021年3月23日原、被告相识。双方口头协商,由原告负责给被告所经营的饭店运送肉食、调料、蔬菜,七天结算一次。达成协议后,2021年3月24日被告将需要供给的菜单发到了原告的手机上,原告即按照菜单内容向被告送货。因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及时结清货款,所以原告从2021年5月1日不再开始向被告提供调料等副食品。截止2021年5月1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71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了原告2316元,剩余2400元未能支付。自此,原告联系被告,被告拒绝接听电话,去饭店索要,也是一拖再拖。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达成的买卖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内容自达成之日起生效。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蔬菜、调料、肉食等副食品,被告即应当向原告结清货款,否则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向原告返还货款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豆豆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正24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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