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汤原县光大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汤原县汤原镇胜利社区一百开发楼。 法定代表人:高岩,男,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会计,住汤原县。 被告:陈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汤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汤原县光大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原告汤原县光大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撤回了对被告陈瀚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汤原县光大房产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汤原县光大房产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汤原县光大房产物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余 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俊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