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申请人:李阁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申请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以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雨,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介休市昶韵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张兰镇西北里村村北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81MA0L7QH973。 法定代表人:杨体祖,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某、李阁阁、李某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介休市昶韵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李阁阁、李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介休市昶韵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晋K×××××号/晋K×××××号车,保全价值500000元。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王某、李阁阁、李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庆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