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7101418XQ。
负责人:郑学鹏,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男,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蔡宗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审理经过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申请执行蔡宗峰银行卡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4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蔡宗峰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蔡宗峰偿还本金46095.98元,利息3372.41元,合计49468.3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向蔡宗峰发出执行通知,并于同日提起对蔡宗峰的财产查控,但蔡宗峰未在执行通知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对蔡宗峰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进行了额度冻结。2021年8月27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特别授权代理人陈卫与被执行人蔡宗峰到院处理案件。经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具体内容包括:一、被执行人蔡宗峰自2021年9月开始,每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还款800元,直至剩余本息全部还清。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同意解除对蔡宗峰的所有强制措施。三、诉讼费用700元和执行费642元蔡宗峰已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缴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内容未违反强制性规定与损害第三人利益,但因和解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在执行和解约定的期限内若无不按和解内容履行的情形则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 (2021)渝0114执3726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约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也可就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