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铁西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朱滨。

被执行人黄才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黄才兴罚金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桂0225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才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25日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标的4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才兴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公积金、收益性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黄才兴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实现的债权为4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才兴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才兴的财产线索,本院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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