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背柱,男,197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 原告:赵英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告:赵天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背柱、赵英兰诉被告赵天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背柱、赵英兰以被告赵天林已经向其支付劳务费,履行了相关义务为由,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背柱、赵英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背柱、赵英兰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蔡国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 姝 书 记 员 岳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