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庄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沧浪区。
被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响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庄丽与被告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庄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庄丽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