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洛绒降错,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色达县。
被告:钟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洛绒降错与钟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绒降错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绒降错撤诉申请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洛绒降错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原告洛绒降错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达瓦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