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光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邓晓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光全与被执行人邓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13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邓晓林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41,48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23日、5月8日、6月3日、7月14日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工商、证券、房产等部门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套,位于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棠锦小区X号X单元X-X号,本院已于2021年6月21日对该套房屋予以查封,因该套房屋有抵押、有查封,本案查封为轮候,不具备处置条件,查询到车辆一辆,车牌号渝XXXXX,车管所信息不明,未实际控制车辆,不具备处置条件,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信息,未找到被执行人,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未执行的金额141,480.00元及利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涂 恩
审 判 员 姚成福
审 判 员 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