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瑞雪,男,1979年3月5日,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周磊,男,1977年10月29日,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案由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吴瑞雪与被告周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瑞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吴瑞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周磊支付剩余劳动报酬28 296元;2.案件诉讼费由周磊承担。

被告辩称

周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周磊雇佣吴瑞雪的车辆进行广告宣传,于2021年3月20日支付费用5000元,余款28 296元未付。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受理立案,周磊于2021年5月24日为吴瑞雪出具借据,承诺2021年6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但其未履行付款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瑞雪与周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周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对吴瑞雪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周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吴瑞雪欠款28 296元。

如果周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计254元,由周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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