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刘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帅与刘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002民初44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志刚借款合同纠纷存款137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伟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力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