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兴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重庆罗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铁塔巷2号1单元6-3号。注册号:渝涪500102000034537。

法定代表人:罗前林,职务不详。

破产管理人: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吴兴渠诉被告重庆罗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吴兴渠决定另案处理,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兴渠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吴兴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吴兴渠已预交5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兴渠承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谢再守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曾凡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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