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本溪市南芬区河畔信达汽车租赁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505MA0UWRJF6J,住所地本溪市南芬区。
法定代表人:秦峰。
被执行人董向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本溪市明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本溪市南芬区河畔信达汽车租赁行与董向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的(2021)辽0505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本溪市南芬区河畔信达汽车租赁行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房产登记,经查被执行人董向军房产一户,现已查封(有抵押),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土地登记部门查询土地登记,向法人登记部门查询股权,向保险部门查询收益性保险,向证券部门查询股息、红利,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住房公积金,向居民委员会调查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董向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被执行人董向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申请执行人本溪市南芬区河畔信达汽车租赁行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