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
阿某,女,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
被告
喀什广城金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商贸园区。
法定代表人:叶闫,该公司经理。
案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支付工资18,083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喀什广城金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某支付工资18,0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元由原告阿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