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时连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时连英因与被上诉人刘志国、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时连英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时连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时连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五十二元,减半收取二千四百七十六元,由上诉人时连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