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年**月**日出生,住平凉市。

被告:平凉市雄越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运通公司综合楼2201、22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某,住平凉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平凉市雄越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清偿原告借款本金550000元、利息149450元,合计6994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平凉市雄越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为“甘肃雄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故“平凉市雄越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

原告杨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79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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