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雪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长海县。
被申请人:孙拥民,女,****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长海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雪飞与被申请人孙拥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雪飞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拥民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查控金额为45842.80元,申请人提供其名下的位于长海县广鹿岛镇柳条村小皮沟的房产(长房权证广私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雪飞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亦应当依法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申请人李雪飞名下的位于辽宁省长海县小皮沟的房产(长房权证广私字第××号)一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