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禄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丹东市振兴区,现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申请人: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办事处珍珠二组101室。 法定代表人:孙景龙,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禄雨根据已经生效的(2021)辽0604民初12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213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213元,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32元,由申请人王禄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郭 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一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