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本村。 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本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志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孟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