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小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辽阳市文圣区。 被告:李洋洋,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辽阳市文圣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小朋诉被告李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小朋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朋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小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朋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丽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 旭 书 记 员 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