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启德,男,汉族。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董事长。
被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春明道。
法定代表人:张文革,董事。
第三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张桂玉,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启德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启德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启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启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