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启德,男,汉族。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董事长。

被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春明道。

法定代表人:张文革,董事。

第三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张桂玉,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启德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启德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启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启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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