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春,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宋东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春与被告宋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刘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春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