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宁市一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义忠街48号1栋一层103号。
法定代表人:陈权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权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某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16号海吉星·佳信广场A栋一层10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南宁市一正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宁市一正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南宁市一正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南宁市一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夕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向柔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