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速裁程序)
公诉机关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洪启,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潍坊市潍城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朐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潍城检一部刑诉(2021)Z325号
指控事实
2021年3月17日21时09分,被告人王洪启酒后驾驶鲁GXXXXX号三轮摩托车沿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道姚家村内道路由西向东直行时,刮蹭路边停靠的鲁GXXXXX号小型轿车,致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提取被告人王洪启的血样进行检测,检出乙醇含量为159.7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王洪启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法院审理查明情况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洪启系自首。经认定,被告人王洪启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泽光不承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洪启赔偿赵泽光经济损失人民币400元。
判决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