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杨学成,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剑河县村民,现住剑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罗永林,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剑河县村民,住该村。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学成因与被申请人罗永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2019)黔2629民初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杨学成申请再审称:2018年7月26日,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口头协商,决定在被申请人指定的地点由申请人修建的小幢沙场小工棚(根据被申请人的规格质量要求修建)。竣工后,被申请人以没有钱支付为由,拖欠申请人材料费3633.84元、人工费1456.16元,共计:5090元整。后工棚被一场水灾冲走,被申请人就决定耍赖不付钱给申请人。申请人向剑河县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特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2019)黔2629民初691号民事判决;2、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施工材料款及劳务费5090元;3、一切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罗永林没有进行再审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黔2629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是2019年8月29日作出的,原审原告杨学成并没有在该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时至2021年6月16日,原审原告杨学成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再审申请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杨学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