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36号院11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韩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江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江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湛仲字第C003571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21)浙07执81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曜
审判员金峰
审判员盛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吴旭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