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虎林市恒伟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镇。 法定代表人:罗洪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镇。 被执行人:王宝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阿北乡。 被执行人:路秀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红商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虎林市恒伟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宝良、路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义务,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虎林市恒伟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黑7503执恢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尹希奎 审判员 王金锋 审判员 程志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