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虎林市恒伟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镇。 法定代表人:罗洪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镇。 被执行人:王宝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阿北乡。 被执行人:路秀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红商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虎林市恒伟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宝良、路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义务,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虎林市恒伟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黑7503执恢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尹希奎 审判员  王金锋 审判员  程志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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