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确山嘉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确山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孙俊超,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MA3X7R5E0G。
被执行人:新蔡县宝典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产业集聚区文化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新建,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59763622X4。
审理经过
确山嘉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新蔡县宝典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25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新蔡县宝典门业有限公司偿还确山嘉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欠款45000元及利息;新蔡县宝典门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63元及执行费575元。因新蔡县宝典门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确山嘉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2021年1月26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新蔡县宝典门业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新蔡县宝典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为:111.54元(实际可用余额为-205990.46元);新蔡县宝典门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2.2021年3月24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新蔡县宝典门业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新蔡县宝典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为:0元;新蔡县宝典门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2021年5月11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新蔡县宝典门业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新蔡县宝典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分别为:0元;新蔡县宝典门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2021年6月24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新蔡县宝典门业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新蔡县宝典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分别为:0元;新蔡县宝典门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2021年1月27日,前往确山县房产所、确山县不动产管理中心线下调查被执行人新蔡县宝典门业有限公司财产,调查结果为:新蔡县宝典门业有限公司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4月26日,到驻马店不动产管理中心线下调查,经查询新蔡县宝典门业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2021年6月30日,到新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线下调查,经查询新蔡县宝典门业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2021年2月24日对被执行人新蔡县宝典门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新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新蔡县宝典门业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1年2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45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45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