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住该村.
被告:孙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住该村.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1诉被告孙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孙某1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孙某1与被告孙某2因经调解已达成和解,孙某1提出撤诉,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孙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