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孙村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400594G

法定代表人:张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岳、刘童言,均系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均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徐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现住孙村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克瑞,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孙村供销合作社与被告徐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

济南市历城区孙村供销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第二、三条无效;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7日,经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协商一致,约定由被告支付原告承包金420908元。同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其中第二、三条约定原、被告于济南市历城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因对扶持资金问题有争议,被告以所谓的“店面装修、装修前停业损失和消防罚款”280000元抵扣上述承包金。但该费用因与扶持资金无关,并不符合享受扶持资金的条件,因此该两条款造成280000元社有资产流失,应当认定为无效。为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起诉,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徐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移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徐辉于2013年在济南市高新区孙村镇购买了位于科航路房屋一套,2014年交房后至今一直居住在该房屋,该事实有房产证,水、电、物业费的交纳证明及历城区董家街道办事处苏家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予以证实。2018年9月,申请人将户口迁回至娘家,即身份证载明的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苏家庄196号,但原告并未在此居住。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济南市高新区孙村镇是徐辉的经常居住地,所以,本案应当由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徐辉的户籍地虽为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苏家庄,但其向本院提交的不动产权证书及缴纳的2018年至2019年度、2019年至2020年度的暖气费凭证、2019年9月至2021年4月的电费凭证、山东佳园物业有限公司天马相城项目部出具的证明、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劳家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徐辉已经不在村内居住)、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苏家庄现状照片5张相互印证,可以确认徐辉的经常居住地是高新区孙村街道科航路1,不在本院辖区内。另济南市历城区孙村供销合作社的住所地亦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徐辉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徐辉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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