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丹东市振兴区鸭绿江大街198-1号。

法定代表人:于利,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卓,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宫翠茹,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张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

被执行人:崔远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执行人:何伟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涛、崔远华、何伟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张涛、崔远华、何伟红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辽06执30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张涛、崔远华、何伟红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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