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丹东市振兴区鸭绿江大街198-1号。
法定代表人:于利,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卓,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宫翠茹,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张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
被执行人:崔远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执行人:何伟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涛、崔远华、何伟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张涛、崔远华、何伟红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辽06执30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张涛、崔远华、何伟红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