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丹,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禹林,四川马禹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波,四川马禹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管家桥**。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丹与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丹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丹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刘丹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贺 斌 审 判 员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吴显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黄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