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法定代表人:肖彦菊,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刚、尹琳琳,河北鼎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南皮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南皮县南皮镇将军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玲,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波,该医院职工。
审理经过 肖某与南皮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肖某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肖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俊明
审 判 员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蒙奎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吴抒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