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小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现居住安徽省阜阳市人民西路紫金城6#*室。 被告:黄丽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小倩与被告黄丽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欠款5400元整;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累计3工日共计300元;3、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26日,被告在原告店铺内购买衣服,价款总计6000元整。被告承诺当天中午之前转账付清,但被告于2021年4月26日当天以多种理由借口拖延,未有还款意向。原告多次讨要,截止2021年6月1日,被告只支付600元整,下欠5400元。为维护原告的人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黄丽雯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小倩经营服装生意,被告黄丽雯于2021年4月26日从原告处购买价值6000元的服装,被告当时未付款,口头承诺当天下午付款。被告未按承诺及时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其于2021年5月31日支付给原告600元款项。现被告仍尚欠原告5400元货款未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交易行为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该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价值6000元的服装,尚欠5400元未支付,有原告提供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300元,因其未提供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丽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并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丽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小倩货款5400元; 二、驳回原告王小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丽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樊晓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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